一、立项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体现时代精神,体现现代教育思想,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科学性、创造性、新颖性、突破性、实践性,有利于培养适应现代科技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合格人才,对提高教学质量与办学效益,有较大推动作用;在高等教育、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材建设、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及质量监控、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探索、研究和实践,有较大突破;有一定理论研究与实践推广价值。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和教材编写立项主要面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实验工作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主要申请人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教材编写立项申请人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二、项目申报与审批
1、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分为校、院两级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2、申报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须填写《兰州理工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申请表》(一式二份),申报教材编写项目须填写《兰州理工大学规划教材申报表》(一式二份),经学院(部)签署意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统一报送教务处,个人直接申报项目则不予受理。
3、教务处初审后,上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项目为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批,最后由主管校长(教材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立项。
4、被批准立项的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合同,明确项目组的权力、义务和资助金额。
5、对部分重点项目,实行项目竞标制,教务处提出立项指南,面向全校竞标,经教务处审核后,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议,确定项目负责人。
6、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教育教学项目立项,将从校级项目中推荐。
三、项目管理
1、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组长(主编)负责制。工作安排、资助资金使用以及成果分享等问题,原则上由项目组组长(主编)决定。
2、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所在的部门,应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方面对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对承担项目的教学人员进行考核时,应将其研究项目的进展和成果列入考核内容。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更换,如遇特殊情况(调动和长时间外出等)应及时报告教务处,视情况酌定。否则项目将予以撤销,经费停止使用。
4、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本年度项目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教务处。报告应包括经费使用情况,并附有所在部门的意见和该年度阶段性成果。校级重点项目每年由教务处进行一次中期检查,一般项目由承担项目的学院(部)进行中期检查,检查结果须抄送教务处备案。项目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进展情况,有无阶段性成果和重大调整以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通过检查,学校可对研究工作的支持和帮助给以必要调整。对经费使用不当和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项目将予以撤销。
5、因故对研究方案作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须书面说明理由,报教务处批准。
6、项目完成后,负责人应提交总结报告、研究成果和成果的鉴定报告等材料。
7、对通过鉴定的项目将准予申报教学成果的评奖。
四、项目资助
1、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和教材编写经费主要来自学校专项拨款。
2、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和教材编写经费须专款专用,只限于与项目有关的各种消耗费用,不准提取劳务费。
3、教学研究项目,若以教材形式结题,则应按教材编写进行资助,具体内容参见《兰州理工大学教材建设资金资助实施细则》。
五、项目结题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结题由教务处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对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等进行审查、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1、评审程序。教务处收到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结题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鉴定,两周后由教务处向课题负责人反馈结果。根据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结题形式,采用会议形式或函审的方式进行评审。评审组由同行专家三至五人组成,采用审查、讨论、答辩等手段对成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可以结题并加注意见。
2、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备下述条件: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三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学术骨干);对被评审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研究发展的状况;能坚持原则、主持公道,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该成果的负责人、参加人员不得入选评审委员会。
3、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综合评价,采用下述指标:
(1)反映教育教学规律;
(2)独创性、新颖性;
(3)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作用与效果;
(4)推广价值;
(5)教学成果的实践效果;
(6)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
六、其它
1、运行中因故造成项目拖期,项目组组长应及时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提出存在的问题及准备采取的措施。对拖期的项目,学校将视情况进行处罚:
拖期半年至一年(不含一年)的,对项目组提出警告。
拖期一年至二年(不含二年)的,对项目所在部门提出警告。
拖期二年以上的,项目将无条件撤销,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学校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和教材编写项目,同时,将从该部门下年度的经费中扣除已使用过的部分经费。
2、以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成果而取得教育教学科研立项或结题的,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立项资格或结题鉴定,追回资助资金。严重者五年之内不得立项,同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