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落实教育部教高(2001)4号文件和教高厅函(2003)5号文件的精神,更好地调动广大教师献身教育事业,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及创造性,鼓励教师潜心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表彰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对学校教学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全校师生公认的教师,学校决定不定期评选兰州理工大学“教学名师”。
一、评选条件
凡具有25年以上的高校教龄,受聘教授职务的我校教师,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符合下列第1~4条中3项者,可申报兰州理工大学“教学名师”。
1、长期在教学第一线从事本科教学工作,近五年来,每年都至少承担一门本科生课程(含指导毕业设计、课程设计)的教学任务。
2、学术造诣较深,有一定的社会声望,长期从事教学与科学研究。任教授职务以来,获得省、部级教学或科技成果奖(省、部级三等奖排名第一;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二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名;国家级奖排名前五名。但同一项成果又获得高级别奖励者不能重复使用)。
3、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教学督导、学生评教成绩优秀;或校级重点建设课程考核成绩,授课班级学生平均成绩排名前2名;或获得“教学优秀奖”;或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注重对学生自学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有符合时代特色的教学思想,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重视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所指导的青年教师在教学、科研中表现突出,取得优异的成绩。
二、评选办法
“教学名师”的评选采用本人申请(或部门推荐)与民主评议、学校审批相结合的办法,每次评选不超过5人。
1、由本人申请或学院(部)推荐的“教学名师”申请者,应如实报告个人的评选条件和工作业绩,展示有关材料,经系、学院(部)综合评议并签署意见后,随同能真实反映教学效果及教学、科研成绩的各类材料,于规定日期送教务处汇总,凡逾期不送达者,按自动放弃评选资格对待。
2、经资格审查后,形成“教学名师”候选人。
3、“教学名师”候选人经教师代表民主评议,提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最后报学校办公会议审批。
4、审批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全校公示,如无争议,即可正式命名为兰州理工大学“教学名师”。
三、表彰与奖励
1、“教学名师”为兰州理工大学最高荣誉称号,获得“教学名师”称号,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2、“教学名师”在评选年度的教师节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奖牌。
3、获得兰州理工大学“教学名师”称号,可以推荐参加“甘肃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的评选。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