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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2006223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作者:更新于:2020年07月02日 14:33浏览次数:

为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帮助他们尽快成才,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使我校青年教师尽快成长为熟悉高校教学规律、具备本科教学水平与能力的合格教育者,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必须接受导师为期一年的指导。

1.学校接收的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拟承担主讲任务的新教师。

2.未独立承担过高校本科教学任务的人员。

3.根据实际情况,学校或学院认为需要接受指导的教师。

二、担任导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学效果良好。

2.具有良好的师德和优良教风,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对工作认真负责。

3.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和实践经验,能够对青年教师进行有效的指导。

4.能担负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导师工作职责。

三、导师工作职责

指导教师要对指导对象的政治思想、业务进行全面的指导和培养。

1.根据所指导青年教师的具体情况,制定指导计划,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

2.进行师德教育,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

3.指导青年教师至少掌握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前沿知识,明确该课程在培养计划及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4.指导青年教师熟悉备课、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习、实验、考试等各教学环节,使其掌握教学基本功和正确的教学方法。

5.培养青年教师的实验技能和科研能力。

6.指导期满对青年教师进行评价,写出书面报告。

7.每名导师原则上每次指导青年教师不超过两名。

8.导师完成上述任务后,由学院核算其相应工作量。

四、被指导教师职责

1.主动接受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方面的指导,参加辅导、批改作业、实验、听课、批改试卷等主要教学环节。

2.参与指导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学习教学科研基本技能,认真完成指导计划内容。

3.每学期末写出书面总结,交学院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4.接受指导期间至少写出一门课程的完整教案。

5.指导教师认为被指导教师完成任务,达到要求,并签署意见后,被指导教师方能成为主讲教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