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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生命科学与工程学院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更新于:2020年07月14日 11:56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在校学生通过国际交流项目出国(境)学习的选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订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体本科学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流,是指我院学生按照学校、学院与国(境)外高校签署的校际合作协议,被选派到国(境)外参加教学实习、课程学习、合作研究或作为联合培养生学习等情况。

第四条 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流合作涉及学生交流或互换事宜,由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所有相关事宜(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管理委员会由班子成员组成,主管领导负责项目联络)。

第五条 申请国际交流项目出国(境)的在校学生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学习优秀,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 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三) 外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

(四) 身心健康;

(五) 符合具体交流项目的特殊要求;

(六) 承诺履行校际交流项目协议之有关义务和本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六条 国际交流项目派出学生的遴选工作,由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进行。交流项目出国(境)学生的选派原则是“择优推荐,集中评审,签约派出”。评审过程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结果报国际合作处汇总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根据具体的国际交流项目,获选学生(包括学生家长)在出国(境)学习前应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责任。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由国际合作处负责。

第八条 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国(境)交流、学习工作安排,学院协助学生办理出国(境)学习的相关手续,并配合国际合作处、保密办等对学生进行出国(境)的行前教育。

第九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由学院和国际合作处共同管理,对交流学生的学习、生活等方面给与相应的关心和帮助,以便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条 通过校际协议赴港澳台地区进行学习、交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生命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