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兰州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计划内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评选条件
第三条 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有资格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在符合下列条件基础上进行评选: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和违纪记录;
3、道德品质良好,诚实守信、勤俭节约;
4、学习成绩优异,成绩排名及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年级前5%,加权平均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5、突出表现:参照《兰州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6、二年级第二学期以后,除达到上述条件外,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必须达到425分及以上;
7、有以下情况者不具备本学年评选国家奖学金资格:
(1)违反校纪院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本学年各门课程考核有不及格者;
(3)宿舍卫生检查连续四次不合格的宿舍成员;
(4)早操未达到全年应出勤次数的五分之三者;
(5)缓考学生不参加本学年国家奖学金评选;
(6)有校外住宿现象、校外包夜通宵上网现象、旷课滞留宿舍打游戏现象、短期失联现象等违反校纪院规虽未受到处分但违纪情节严重者视情节由学院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三章 奖励名额和金额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校资助中心分配,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年。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在每年9月中旬启动,10月底评审结束,具体时间参照学校每年的规定。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院组织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党委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生辅导员、各系系主任及各班班主任组成;
2、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上交书面申请;
3、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生进行考评,按不超过实际评选名额的3倍确定国家奖学金候选人;
4、学院认真组织候选人答辩,答辩结果在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上报学生处资助中心。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足额、及时发给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使用管理
参考《兰州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中第四章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试实施。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兰州理工大学生命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