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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修订)制度(试行)

作者:更新于:2020年07月07日 14:05浏览次数:

本科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组织教学的依据,是学校教学工作最基本的文件。制订(修订)本科培养方案应遵循社会经济需要和人才培养需要的双重标准,也要遵循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导意见。在人才培养的实际执行过程中,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和人才培养的需求,紧密结合我国高等教育政策精神,学院一般2~4年对本科培养方案进行制订(修订),特殊情况需要也可进行年度修订。

一、制订(修订)培养计划的组织

依据学校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的总体要求,按照学校制定的《兰州理工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原则意见》,学院成立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各专业系负责人组成。

学院要求各专业系成立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小组,组长由专业负责人担任,组织本专业教授和骨干教师,并吸收23名关心本专业建设的校外兼职教师(行业、企业或高校专家)参加。各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订工作要求在广泛调研、了解社会需求、借鉴兄弟院校先进经验、充分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充分、有效利用教学资源,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二、制订(修订)培养方案工作程序及要求

1.调查研究。对于国内已有设置的专业,进行调查研究。要注重研究不同定位的学校开办专业的异同性和特色,结合我校、我院的情况(社会、生源)确定专业定位。每个专业要参考或学习不同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并尽可能地采用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等调研方式在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培养目标、培养要求、理论课程及实践教学体系等内容。

2.严格按照《兰州理工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原则意见》有关规定,学校统一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设置(包括学时学期安排)要求,制订各个专业的培养计划课程设置草案。

3. 学院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的原则与规定,确定通识与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创新创业教育课、公共选修课、第二课堂、集中性实践环节的课程。所有课程的设置需符合国家本科专业质量标准和工程教育认证补充标准,体现工程教育认证理念,确保各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毕业要求明确、课程体系科学规范。

4. 学院各专业形成培养计划稿后,要通过召开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会议初审。同时,聘请来自行业企业、高校的校外专家进行论证,收集意见建议。各专业负责人要将本专业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合理性、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情况进行汇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将针对每个专业进行深入的研讨、论证,重点审核培养方案的修订是否符合学校总体要求和原则意见,并指出不足,提出修改意见,各专业(系)要认真讨论,在充分研究后予以修改。

5.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是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重要依据之一,专业必须组织专人,在是否满足社会需求、是否能够体现专业人才培养的特色和优势、达成是否易于衡量等方面对专业确定的培养目标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进行培养目标的修订。

6. 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是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重要组成部分,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需要靠教学大纲来体现,因此,所有课程(环节)的教学大纲、实验大纲是培养方案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必须跟随培养方案的修订同时进行修订或制订。课程教学大纲编制需请校外同行专家、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审核。教学大纲审议通过实施后,如有变更和调整需经专业、学院逐级讨论修订后实施。

7. 各专业要在明确专业定位的基础上,修订或制订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并通过毕业生、用人单位、行业企业专家、其他高校专家、校内专家、本专业教师等多个环节调研与意见征集,来完成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

8. 经过几轮的审核、论证、修改等过程后,最终定稿,定稿后的培养方案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方可上报学校。

三、培养方案的审议和审批

1、教务处将培养方案报请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论证。依据论证意见,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

2、主管校领导对培养方案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执行。

四、人才培养方案的微调

人才培养方案的微调一般由各专业(系)提出,各专业(系)在教学工作中要了解专业的最新发展动态和社会的需求,掌握现行方案中存在的问题,若发现确有较大的问题需要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要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为出发点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基本条件,提出调整意见。

经学院各专业(系)充分讨论,提出调整论证报告说明调整的原因、目的和意义,以及调整的初步方案和调整后续问题的解决措施,通过召开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教务处审批备案。若涉及到课程内容的调整,必须附调整后的课程教学大纲。

培养方案修订过程中,需保存好以下材料:各专业培养方案修订总结报告;各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资料(调查表、意见征集表、会议纪要、评价意见等);各专业修订过程文件(会议纪要、培养修订方案、修订说明)。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