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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与工程学院关于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相关规定(2025年修订)
2025-12-08 点击: 作者: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本规定。

1、校内联合培养。考虑到学科交叉联合开展科研工作的方便,以及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由研究生导师组成校内研究生联合指导组,共同指导研究生,非研究生导师参加联合指导组时必须提交一名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且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2、若有助于提高学院学科建设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且学术型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确有需要,导师可以在研究生完成第一学年课程学习任务后,向学院提交联合培养研究生申请表以及联合培养单位同意接收的函件等,申请与研究领域相近的高水平研究机构的高级职称研究人员联合培养研究生,联合培养时间至少1年,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通过,双方签署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后,方可将所指导研究生送到校外研究机构联合培养,进行课题研究工作。

送到校外研究机构进行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必须与导师和学院签订关于到xxx单位开展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协议,对遵守纪律、本人安全责任、工作进度、科研成果要求等做出书面承诺。

联合培养的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必须在中科院SCI三区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含正式录用)与学位论文研究课题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研究生第一作者、导师通讯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单位必须是兰州理工大学,否则不能通过毕业资格及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

3、对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除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校外实习、实践活动外(一般在第三学期集中进行或分阶段进行,也可以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结合进行),若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确有需要,亦可进行校内或校外联合培养,具体申请学位科研成果要求与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相同,必须在中科院SCI三区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含正式录用)与学位论文研究课题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研究生第一作者、导师通讯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单位必须是兰州理工大学,否则不能通过毕业资格及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

4、学院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所建立的校外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或战略合作单位,可以按协议规定并参考本办法接收联合培养研究生。

5、导师自行联系外单位进行联合研究生培养必须按本规定在学院报备登记自行联系联合培养的全日制学术型或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在中科院SCI三区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含正式录用)与学位论文研究课题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研究生第一作者、导师通讯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单位必须是兰州理工大学,否则不能通过毕业资格及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

6自行联系外单位进行联合培养的导师,应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做好培养工作,并全面负责研究生在校外期间的安全教育、学习培养、就业升学等相关事宜。

7、校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导师指导的同级学生数量的30%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生命科学与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