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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兰州理工大学新进教师管理培训办法(试行)
2021-06-10 点击: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新进教师队伍教学、科研及实践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新进教师培训上岗工作,促进新进教师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二条 培训对象为我校新引进、新调入的教师。

第三章 培训形式

第三条 教师资格培训。新进教师须接受甘肃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系统学习《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高等教育法规》和《现代教育技术》等相关课程,掌握教育教学基本理论,经考试合格,获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并经普通话测试、体检及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后,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此项培训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组织。以前有高校工作经历,且已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者可不参加培训。

第四条 新进教师入校岗前教育培训。新进教师须参加学校教师教育发展中心组织的岗前教育培训,培训内容涉及学校的发展历史及现状、相关政策制度、名师导航、教师教学能力培养等内容,培训合格后,获得《兰州理工大学教师教学能力基础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上岗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实践环节培训。

(一)落实青年教师导师制。按照《兰州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规定,由学院安排导师对新进教师在业务上进行传、帮、带。导师安排新进教师选定本专业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听课观摩3-4次;导师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需要和新进教师的研究方向,为其确定参与的研究团队或学术梯队,负责对其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导师要对新进教师各个教学环节(包括备课、编写教案、讲义、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带实验、实习、考试等)给予具体指导,严格按照《兰州理工大学关于加强课堂教学的规定》要求执行。

(二)实践环节培训。

1.培训时间: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新进教师参加实践环节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其余新进教师参加实践环节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年。

2.培训方式:各学院可结合实际选择以下方式的一种或几种进行培训。

1)担任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学科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等实践岗位的教师或教辅人员;

2)由所在学院统一安排赴企业、科研院所或合作单位参加实践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必须和专业方向一致,培训结束后须附实践单位的书面工作鉴定和个人工作总结(选择此项培训方式者不少于半年,有企业、科研院所工作经历者可不选择此项培训方式);

3)担任学生辅导员、教学秘书、机关和教辅等部门的管理工作或下基层锻炼(包括扶贫、支教、挂职等)。

(三)各学院根据师资的具体实际情况,可安排新进教师兼职承担少量的教学工作任务。

第四章 培训的要求与管理

第六条 新进教师应按时参加省上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培训活动,不得迟到、缺席。

第七条 新进教师除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外,还应积极参加所在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认真完成导师安排的各项任务,自觉加强教学基本功训练,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八条 各院部应高度重视新进教师的培养工作,认真落实青年教师导师制及实践环节培训,帮助和督促青年教师在思想品德、学术道德、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全面成长和提高。

第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检查各院部新进教师培养工作落实情况,并通过座谈等形式,倾听新进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对新进教师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 新进教师实践环节培训的考核工作由人事处牵头,相关职能处室参与,院部负责落实。新进教师应在接受一学年的教育培训后,向所在部门提交不少于2,000字的个人培训总结材料并填写新进教师试用期考核表。所在部门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考核工作小组,对新进教师进行一年的试用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个人总结材料报学校人事处。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由学校按有关程序退回原就业渠道另行择业。考核结果(合格以上)作为新进教师确定或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 学校将新进教师的培训、培养和管理工作纳入对院部的定量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学校考核院部新进教师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新进教工起开始实施,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